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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173号

被告单位泰安市岱岳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7090**********,位于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泰安市岱岳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村**楼2-3-101,现住**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逮捕。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追加泰安市岱岳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3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单位泰安市岱岳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某某),拖欠王某某等46名民工工资1097148.11元,后为逃避支付上述民工工资,被告人张某某一直藏匿,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拖欠工资至今仍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泰安市岱岳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安市岱岳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泰安市岱岳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泰安市岱岳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翠珍

检察官助理王雪儿

2020年5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材料一宗共14页

3.《证人名单》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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