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单位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曾用企业名称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019014-916019****,单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南河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冬平李某平。
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男,1966年11月15日196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661115207X360425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53号6栋302室江西省**市**区**路**号**栋**室,住赣州**市文清路孟衙巷清水园小区1栋1单元502室**市**路**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思民蔡某某,男,1968年4月2日196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龙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804026415360102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业务部**市****建筑装饰总公司业务部经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53号8栋1单元602室江西省**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住赣州**市经开区金东路隐龙山庄6栋106室**市经开区**路**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忠芬李某芬,女,1970年10月15日197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01015032636210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企业管理部**市****建筑装饰总公司企业管理部副经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8号章江豪园12栋702室江西省**市**区**道**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通闫某,男,1977年2月28日1977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单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70228003X372925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企业管理部**市****建筑装饰总公司企业管理部员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岭金丰路景荣嘉苑小区2B栋301室江西省**市**区**路**小区**栋**室,住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73号**市**区**道**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国军刘某某,男,1982年12月4日198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南康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21204063X36210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业务部**市****建筑装饰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29号贸易广场东街7栋101室江西省**市**区**道**号**广场**街**栋**室,住赣州**市章贡**区会昌路9号锦绣前程3栋1302室**市**区**路**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友香刘某香,女,1976年9月29日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大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4197609291621362124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业务部**市****建筑装饰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登峰大道36号中航公元24栋1502室江西省**市**区**道**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蔡思民蔡某某、李忠芬李某芬、闫通闫某、刘国军刘某某、刘友香刘某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为了增加中标率,降低公司投标成本,分担投标风险,被告单位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水电**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下发了《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方案》(暂行)。方案规定,赣州**水电**公司投标以公司和项目经理等公司人员共同参与的模式进行,组成团体共同投标,所有投标工作由公司统一部署,投标资金由公司参与人员按比例筹措,业务部具体实施。投标费用及收益由公司和参与人员按一定比例分摊,在投标之前确定所占比例并预付相应费用。
2014年8月,被告单位赣州**水电**公司业务部从网上得知定南县老城**镇、鹅公**镇防洪项目要公开招标的信息后,赣州**水电**公司与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蔡思民蔡某某、李忠芬李某芬、闫通闫某等公司职工决定一起合股参与该两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入股职工的资金统一转入到时任业务部副经理的被告人刘友香刘某香尾号为7698的招商银行卡上,由刘友香刘某香统一分配资金;为增加中标率,时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的被告人刘国军刘某某先后邀约了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抚丰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赣水利******建设有限等公司参与共同投标,并商定投标文件由赣州**水电**公司统一报价,中标后标的由该公司处理。刘友香刘某香将相关投标费用通过其尾号7698的银行卡转入受邀约公司经办人的账户中。
经评标,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等人所在的被告单位赣州**水电**公司中得定南县鹅公**镇防洪工程项目,中标价为12921980.97元。随后,经被告人刘国军刘某某联系,赣州**水电**公司将该标的以2699655元的价格卖给王震王某,卖标款由赣州**水电**公司和李冬平李某平、蔡思民蔡某某、李忠芬李某芬、闫通闫某等人按入股比例分配。定南县老城**镇防洪工程项目未中标。
至案发,被告单位赣州**水电**公司实际获得卖标款共计1193731,收取工程管理费共计387600元,共非法获利1581331元;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获得卖标款共计301185元;被告人蔡思民蔡某某获得卖标款共计602370元;被告人李忠芬李某芬获得卖标款共计301185元;被告人闫通闫某获得卖标款共计301185元。
案发后,定南县公安局已依法没收被告单位赣州**水电**公司非法所得1581331元;没收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非法所得301185元;没收被告人蔡思民蔡某某非法所得903554元(含被告人闫通闫某非法所得);没收被告人李忠芬李某芬非法所得301185元。
2018年4月10日、4月11日、4月13日,被告人蔡思民蔡某某、刘友香刘某香、刘国军刘某某分别主动到定南县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17日,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李忠芬李某芬分别主动到定南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闫通闫某主动到定南县公安局投案。六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王震王某等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等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和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蔡思民蔡某某、李忠芬李某芬、闫通闫某、刘国军刘某某、刘友香刘某香为谋取非法利益,邀约具有资质的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蔡思民蔡某某、李忠芬李某芬、闫通闫某、刘国军刘某某、刘友香刘某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单位赣州**市水兴建设****有限公司罚金4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思民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忠芬李某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闫通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军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友香刘某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才花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李冬平李某平、蔡思民蔡某某、李忠芬李某芬、闫通闫某、刘国军刘某某、刘友香刘某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柒份;
4.随案物品、文件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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