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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_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单位德兴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61181792808090J,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乡,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公司总经理。2015年8月20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9110元。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司副总经理,家住德兴市**乡**村。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总经理,家住德兴市**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德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公司于2006年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探矿及矿产品加工、销售等。2016年9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某某。2016年底,**公司为开采德兴市龙头山乡“喇叭潭”山场石钟顶花岗岩矿,经林业部门批准,决定修建“喇叭潭”至石钟顶的矿山道路。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安排生产作业的过程中,未按设计图路线施工、擅自增加路面宽度,导致超出审批设计范围占用林地,造成该山场林地被毁坏。

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安排“杨家坪”山场采矿平台修建的过程中,擅自指使作业人员将工程弃渣堆放至未征占用林地范围,造成该山场林地被毁坏。

经德兴市林业调查规划队和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司在上述山场非法占用林地共25390平方米,折合38.124亩。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林业用地批复文件、林政调查材料、法院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祝某某、徐某乙、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德兴市林业调查规划队和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四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才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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