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园**号**。被告人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贪污罪于1990年2月22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某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被告人某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陈某某涉嫌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姬长春在经营大连华隆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市沙河口区**路**号)过程中,经与被告人陈某某协商,在未发生实际交易情况下,分4次从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组,违法抵扣税款100478.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证人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某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侵犯了国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制度。被告人某某某、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卓然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350411****,1351237****;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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