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和**(曾用名和**),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8********,白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云南**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兰坪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怒江州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于2019年10月14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怒江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怒江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3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和**在担任云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非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1.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春节前,和**在家中二楼书房内收受杨*甲、陈**送的10万元人民币;
2.2012年春节前,和**在金鼎锌业公司院坝内,收受杨*乙送的20万元人民币。
3.2012年、2013年两年间,收受杨*丙送的麝香2个,经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照片;3.证人证言:杨*甲等七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在担任云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中明
穆建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住兰坪县**镇**路**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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