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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俊桃,小名“老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号。2019年9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至8月30日间,被告人梁某某分别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马某、梁某某等人十余次,祥细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初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马某等人在自己居住的位于巍山县**镇林旗厂黄某某户吸食毒品“小麻”约八次。

2、2019年8月20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在自己居住的位于巍山县**镇林旗厂黄某某户吸食毒品“小麻”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二年内多次容留三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小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秀芳

2019年12月2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1份_。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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