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单位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坤山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N1445221C03913355C。
诉讼代表人蔡某群,男,1969年11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1107493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江滨村寨前二巷1号,现任揭东区锡场镇坤山经济合作社副主任,代理经济合作社全面工作。
被告人蔡某鹏,男,197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7811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江滨村坤山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鹏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某鹏任被告单位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江滨村坤山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蔡某鹏在未办理申报手续和未经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揭阳市揭东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召开村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被告单位锡场镇江滨村坤山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将该合作社大崛埔地段2幢每幢3间的厝地以抽签的方式转让给该村村民蔡某槟、蔡某明,收取厝地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创文捐赠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两项共总计人民币90万元。经揭阳市揭东区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测:蔡某槟宗地已建有1幢五层半框架结构楼房,占地面积170.8平方米,地类为可调整坑塘水面;蔡某明宗地已建有1幢五层框架结构楼房,占地面积189.4平方米,地类为可调整坑塘水面。两宗用地均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蔡某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坤山经济合作社、被告人蔡某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坤山经济合作社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被告单位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坤山经济合作社、被告人蔡某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杰涛
检察官助理 林诗丝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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