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2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1时左右,被告人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车从南平市建阳区财富广场往建阳区童游街道阳光金座小区方向行驶,途经昌盛路路段时撞到被害人葛某某,造成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2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华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华某某赔偿被害人葛某某医药费224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视听资料:道路交通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华某某有前科、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可酌定从重处罚。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嗣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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