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非(聋哑人),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2********,汉族,文盲,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非(聋哑人)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已扣押)来到被害人曾某中在揭西县**村委**村经营的京华网吧,发现该网吧无人后,便从网吧后院未封闭的通道爬窗口进入网吧内,从该网吧偷走现金人民币300元以及电脑一体机1台,经揭西县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得手后,被告人刘某非将偷得的电脑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追回涉案电脑及赃款人民币200元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刘某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刘某非于2020年4月9日13时许在揭西县五经富镇井潭村一工地旁被揭西县公安局京溪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综上,被告人刘某非盗窃作案1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脑照片、作案交通工具照片、涉案地点照片、京华网吧监控截图照片、治安监控截图照片、作案所穿衣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残疾人证,刑事谅解书,其他证明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曾某中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涉案光盘3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某某
检察官助理:郭某某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非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1份,涉案光盘3个,均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