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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非法储存弹药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社区居委会********号。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决定强制戒毒;2019年9月21日 被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新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新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被告人刘某甲参军退伍后携带了2发56式步枪子弹并存放在家中。2007年,刘某甲父亲刘某乙过世,刘某甲从其遗物里找到了8发56式步枪子弹和11发64式手枪子弹。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这些物品为弹药的情况下,依然非法储存于家中。

2019年10月8日18时许,刘某甲哥哥刘某丙在刘某甲家中(新邵县**镇**社区**路**号**栋**楼)卧室床头柜内发现上述子弹疑似物并报警。

2019年11月8日,经鉴定,该21发子弹疑似物均为弹药。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刘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吸毒前科材料;

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军用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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