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Z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盗窃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揭西县**街道**路**楼仓库的个人橱柜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个重20.37克的足金黄金手镯。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镯于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200元。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被盗的黄金手镯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镯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饰品明细表、金手镯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家宏
检察官助理 张 微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另附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