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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至2019年9月24日,同年9月2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日20时许,陈某甲(已判决)和被害人莫某某(2001年**月**日出生)在化州市江湖镇连介天子堂村吃年例。期间,因玩骰子意见不合,两人发生争吵,后莫某某离开。当日23时30分许,陈某甲从朋友处得知莫某某扬言要殴打其全家,心生不满,遂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乙(三人均已判决)、陈某丙、刘某丁(二人均在逃)等10多名男子来到天子堂村口处,对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莫某某拳打脚踢,并对莫某某的摩托车进行打砸。接着,刘某乙拿出手铐,将莫某某拖到一棵树上,并将其铐住。以上人员又继续对莫某某拳打脚踢,并要求莫某某下跪认错。直到莫某某下跪认错后,刘某乙才解开手铐放走莫某某。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损毁的摩托车值款人民币1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同案犯陈某甲、刘某丙、刘某乙、陈某乙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结伙持械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伤害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共3册。

3.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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