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农民,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在定安县**镇**圩吃饭喝酒。当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圩回家,途径定安县**镇**路路段时,被设岗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公安民警将刘某甲带往定安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庆俊
书 记 员 莫兴全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3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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