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甲,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乙,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岳某甲、刘某乙、岳某乙、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岳某甲、刘某乙、岳某乙、李某甲伙同马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三人均在逃),经预谋后到淅川县毛堂乡大华山两个矿洞内,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未安装任何环保设备以及采取相应环保措施情况下,采取露天喷淋金蝉选矿剂、片碱(氢氧化钠)等物质,通过渗坑渗透的方式非法采金,违法所得9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乙、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向淅川县公安局检举揭发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线索。经该局查证属实,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籍证明、前科查询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岳某甲、刘某乙、岳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岳某甲、刘某乙、岳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岳某甲、刘某乙、岳某乙、李某甲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通过渗坑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违法所得9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李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孙 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岳某甲、刘某乙、岳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