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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刘某乙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先后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发布广告、招募业务人员、讲师,通过打电话、QQ等方式,招揽投资人观看网上直播间讲师对期货行情等的分析,吸收客户投资香港期货业务。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引导投资人下载软件在“***”行情交易系统进行香港期货的投资,并收取每手交易约30美元的手续费。经审查,刘某甲在上述交易平台收到投资人姚某某投资的人民币计150余万元。刘某乙是刘某甲的姐姐,从事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投资人姚某某,同时负责公司的后勤服务工作。

2019年7月9日,刘某甲在沂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8月5日,刘某乙自动到繁昌县公安局接受讯问,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4月3日,刘某乙代刘某甲退赔姚某某的损失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项某某、吴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旷某某、郑某某、叶某某、阙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对姚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其使用的软件等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书证:刘某甲在**期货的交易信息、姚某某在**期货、**期货的交易记录、姚某某投资的银行资金流水及部分入金记录、中国证券监管会的信息告知书、上海******公司出具的有关书证、**投资公司和******公司的相关信息、两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刘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乙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沈峻

2020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芜湖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44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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