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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刘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921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街道***组,住芒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0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8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县**街***组,住芒市**小区**号商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芒市***KTV201包房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乙用话筒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后被告人刘某甲用手掌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伤情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随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郭嫄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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