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庙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米路段处发生事故,我队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到达现场后进行检查核实,发现刘某某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随后将刘某某送往第二人民医院并抽取血样,11月18日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情况;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其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任晓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