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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4195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前郭县**局**,现已退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街,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3月2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任松原市世光普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明知该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梁某某、张某甲、刘某乙、高某某等4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贾某某、修某某、毛某某、向某某、刘某丙、闫某某、张某乙、谷某某、袁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刘某丁、杨某甲、林某某、杨某乙、王某甲、贲某某、刘某戊、姜某某、张某甲、张某丙、毕某某、刘某己、佟某某、代某某、王某乙、洪某某、梁某某、张某丁、韩某某、刘某庚、侯某甲、赵某某、刘某戌、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杨

                          2020年429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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