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云南省巍山县**镇**房**号。2013年3月28日,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4月20日,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2日,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其患有****,不适宜收治,同年8月7日被大理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决定不予收治;2019年1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巍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8月8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拆卖毒品小麻零包的方式,分4次将27颗,重约2.77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红、习某某、江某明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19日,吸毒人员江某红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530元的价格向刘春红购买15颗毒品小麻,并约定在巍山县**庙附近交易。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大公园通往南诏胡同的巷道口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15颗毒品小麻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5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小麻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村**路分2次将9颗重约0.9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习某某吸食;
(3)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西河边的简易房内将3颗重约0.3克的毒品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江某明吸食。
2、2019年8月2日,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位于西河边的简易房内将其抓获,并在简易房内查获毒品小麻可疑物53颗。经称量,净重5.6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小麻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小麻而进行贩卖,数量累计约8.4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庆玲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3张)。
3.本案扣押在案的毒品小麻68颗,手机一部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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