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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刘某丙”,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园,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05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绰号“武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路**路。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5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7年6月8日,武某甲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05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小区。2017年04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武某甲、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 27日、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经常纠集被告人武某甲、申某某等人,通过滋扰、尾随、恐吓等方式,在邓州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拘禁

因债务纠纷,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申某某将被害人曾某某带至文渠乡**村砖厂内,限制曾某某人身自由10日。

(二)寻衅滋事

1.因借款讨债,在邓州市白牛镇**村,被告人刘某甲2015年8月份在房顶上砸被害人李某某开设养鸡场仓库屋顶。2016年1月份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随后堵被害人李某某开设养鸡场门,扰乱生产经营。

2.因借款讨债,2017年4月20日,在邓州市穰城路北段财富世家小区,兰某某、被告人刘某甲、武某甲、申某某等人滋扰、尾随被害人袁某某。

3、因借款讨债,2017年夏天,被告人刘某甲、武某甲、申某某等人三次到邓州市皇马国际小区曾某某家中滋扰被害人曾某某。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武某甲、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作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武某甲、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武某甲、申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申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系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景华

周 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武某甲、申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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