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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铜仁市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惠水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邀约陈某某(男,2005年**月**日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卢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惠水县蒙江街道办事处明田小区新民社区2栋3单元201室梁某某住户内,盗窃得一台电视机,并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46元。被盗电视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2、2019年11月8 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男,2005年**月**日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卢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惠水县江街道办事处家具园7栋1单元1楼房间内、2单元102室内盗窃安装在墙上的电线约5斤左右,后三人将在7栋1单元1楼房间内偷得的电线卖到惠水县江街道办事处赤土村农场的回收站,得款人民币18元;在2单元102室内盗窃的电线因被人发觉未来得及拿走。被盗电线及被损坏卡槽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128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卢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满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碟六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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