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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住神木市**镇**村**号。201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白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李家畔村**名烟名酒门市以买酒为借口,趁被害人艾某取酒时,盗窃货架上三条南京牌黄色雨花石香烟,价值1449.99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碾坊湾村**超市内以买酒为借口,趁被害人乔某某取酒时,盗窃货架上两条南京牌黄色雨花石香烟,价值966.66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榆阳区镇川镇义昌路**烟酒门市内以买酒为借口,趁被害人汪某某之际,趁机盗窃了货架上两条南京牌雨花石香烟,价值1000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3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341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监控视频光盘4张。

3.现场检测报告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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