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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开着车牌为赣J*****的黑色别克轿车来到宜春市宜阳新区翡翠城小区旁的饭酷饭店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汽车落锁干扰器阻止一辆车牌号为赣C*****的灰色丰田汽车落锁。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潜入该丰田车内,盗走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车内的一条金圣智圣出山香烟。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90元。

2019年9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乘坐汽车来到湖南省浏阳市天虹商场旁一海鲜饭店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汽车落锁干扰器阻止一辆车牌号为湘A*****的白色奥迪越野车落锁。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潜入车内,盗走被害人刘某乙放在车内的360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3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开着车牌为赣J*****的黑色别克轿车来到宜春市宜阳新区明月华庭小区的李大厨饭店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汽车落锁干扰器阻止一辆车牌号为赣C*****的棕色大众汽车落锁。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潜入该大众车内,盗走被害人付定华放在车内的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容

20204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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