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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王楼村***号。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趁被害人高*在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株洲路交叉口东100米河南鼎发文化传媒公司睡觉时,通过高*手机将其银行卡内的800元和支付宝网贷的6000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内,后刘**失去联系。案发后,刘**归还高*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高*的陈述;3.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刘**取保候审(188******3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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