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6026,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上屯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在自己家中制作白酒的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糖精,在制作黄酒的过程中添加了糖精、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盐),并将生产的白酒、黄酒予以销售。
2019年10月18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郭滩镇郭滩街的刘**黄酒馆进行检查,在刘**黄酒馆内搜查到袋装“甜蜜素”约250克,当场进行扣押,并在刘**黄酒馆内抽样提取白酒散酒1000克,黄酒1000克,米酒3000克,全部分别分成两份进行密封并送检,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白酒中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为0.0409 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0.00550 g/kg;黄酒中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为0.312 g/kg,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1.09 g/kg,均不合格。
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检查现场照片及搜查出的物质甜蜜素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黄酒馆营业执照、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材料等;
3、现场检查笔录;
4、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
5、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刘涛
党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在上屯镇;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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