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00000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8********,布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邹某某一起在酒吧喝酒,23时许,刘某某与邹某某就各自分开回家。分开后刘某某又到罗甸县龙坪镇育博幼儿园附近一家宵夜摊饮酒,酒后刘某某驾驶(持有C1驾驶证,但案发时该驾驶证已被重庆市交警部门扣留)贵A****7号小型轿车往罗甸县龙坪镇斛兴路方向行驶,凌晨04时29分许,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龙坪镇兴华路与人民路路口10米处时,车辆刮擦其行驶方向的右侧护栏。罗甸县公安局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刘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6mg/10Oml,后将刘某某带到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两管5ml血样,并将血样送检鉴定,鉴定结果为22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担保人担保条件说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现场吹气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图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及收据、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3968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系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视为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红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044****;保证人联系电话:137654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一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