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9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20时40分,刘某某驾驶皖N*****牌小型轿车沿京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京珠线1002公里+500米(卢宝加油站旁)处,与沿京珠线由北向南刘某某驾驶的皖H*****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皖H*****牌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董某某、皖N*****牌小型轿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经霍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4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经霍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150********)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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