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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捕前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栋**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签订碧江区灯塔办事处打脚冲安置房与万山区朱砂酒店二期的消防工程的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刘某甲聘请了夏某西、夏某东、吴某春、陈某林、苏某书、夏某武、刘某海、夏某柏、夏某吉、夏某云、封某文等人对工程的消防安装项目进行施工,未按时支付安装工人的劳动报酬,截止2018年12月10日,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已按工程量进度拨付给刘某甲工资70%以上,共计人民币542500元(以下币种同),但刘某甲仍拖欠夏某西、夏某东等12名工人工资164860元。夏某西等人多次找刘某甲要求支付工资未果,于是向铜仁市碧江区碧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铜仁市碧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30日向刘某甲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于2019年5月23日向刘某甲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催告书,刘某甲在收到相应催告书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1月15日,刘某甲的父亲支付了夏某西、苏某书等12人劳动报酬70000元,并约定剩余劳动报酬于2020年10月底付清,取得了夏某西、苏某书等12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祥东,男,1990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090777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烟竹村第七村民小组,捕前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万富街12栋4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祥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刘祥东与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签订碧江区灯塔办事处打脚冲安置房与万山区朱砂酒店二期的消防工程的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刘祥东聘请了夏正西、夏正东、吴电春、陈双林、苏国书、夏爱武、刘陶海、夏延柏、夏延吉、夏瑞云、封明文等人对工程的消防安装项目进行施工,未按时支付安装工人的劳动报酬,截止2018年12月10日,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已按工程量进度拨付给刘祥东工资70%以上,共计人民币542500元(以下币种同),但刘祥东仍拖欠夏正西、夏正东等12名工人工资164860元。夏正西等人多次找刘祥东要求支付工资未果,于是向铜仁市碧江区碧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铜仁市碧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30日向刘祥东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于2019年5月23日向刘祥东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催告书,刘祥东在收到相应催告书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刘祥东于2019年12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1月15日,刘祥东的父亲支付了夏正西、苏国书等12人劳动报酬70000元,并约定剩余劳动报酬于2020年10月底付清,取得了夏正西、苏国书等12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祥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祥东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祥东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祥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刘祥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琴

2020年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祥东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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