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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2********,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无业,家住新余市渝水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新余市高新区**村的租用一地下室开设游戏厅,在该房间内摆放一台打鱼机、一台球机,共十六个机位的游戏机。由服务员胡某某负责上、下分收钱。经鉴定,该游戏机具有赌博性质,有十六个操作位。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他人地下室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16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条规定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正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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