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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34年****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34********,汉族,文盲,**人员,住林州市******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林州市**镇**村**自然村**耕地整地点燃杂草时,过失引起村**的林坡失火,过火面积共计8.34公顷,其中未成林地面积6.85公顷,非林地面积1.49公顷,因过火地块内树木不同程度的过火,无法确定树木是否死亡,无法确定树木烧毁株数及直接经济价值。案发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无能力赔偿损失,但取得林州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己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林业局和气象局证明,行政处罚委托书和立案登记表,村委会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过失引燃林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峰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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