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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铃木两轮摩托车从淅川县某附近往淅川县某小区行驶,行至淅川县某广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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