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移山乡公子庙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马家河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18分许,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迎春路一段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因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某有在人流密集路段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执勤民警遂将刘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8.7mg/100ml。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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