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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823196*1*18**14,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裴社乡***村三组**号,住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裴社乡***村三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裴社乡街上返回***村途中,因操作驾驶不当造成摩托车倒地受损,被告人刘某某受伤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抽取其体内血液样本送检,经闻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刘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6.94mg/100mg,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闻)公检(毒物)字【2020】9号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现场照片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单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初犯、偶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强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裴社派出所执行(刘某某电话:1823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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