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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吃饭喝酒。20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龙门县**街道**桥头往龙门县**街道**商场方向行驶,途经**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华

                                               检察官助理 李亮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龙门县**镇**村**号,电话1597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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