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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庐山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地域管辖原则,于2020年4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濂溪区德化东路西向东行驶至中基工地路段右转弯出道路时,未注意行车安全,与同向万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万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时易某某将赣******号小型轿车停放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易某某负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收条、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易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表检查、死亡原因分析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车辆痕迹鉴定;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蔡官华

检察员: 曹 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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