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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1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xxxxxx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Nxxxxx号小型轿车沿X0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xx处时(六安市裕安区xx乡境内),撞上路边行人陈xx,该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10抢救被害人,主动报案,后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苍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923xxxx;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视听资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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