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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马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环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2********,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淮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日被淮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8********,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淮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日被淮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淮滨县森林公安补充侦查一次(退回时间:;补回时间: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合伙购买淮滨县三空桥乡徐庄村郑某某和安徽省阜南县马某某两家位于淮滨县三空桥乡徐庄村北片林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2日将其砍伐。经淮滨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现场被伐杨树共计150棵,折合立木蓄积65.23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林业局证明、构林合同等;2.证人陶某某、王某某、陶某甲、郑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碧雪、李建超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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