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村民,现租住韩城市龙门镇**小区。2013年3月14日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因组织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同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村民,现住韩城市新城办金塔路中段。2019年7月30日因组织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同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村民,现租住韩城市龙门镇**小区。2019年7月30日因组织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 同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蔡某某、韩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蔡某某、韩某、童亮(在逃)为谋取不法利益,租赁韩城市龙门镇北庄村一组一出租房,纠集张某某、白某、姜某某、贺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柯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祝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候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等二十余人采取打麻将、推饼子、扎金花等方式长期进行赌博,累计抽头盈利1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蔡某某、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蔡某某、韩某多次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系累犯,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建辉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住韩城市新城办金塔路;被告人韩某现租住韩城市龙门镇桃园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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