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冠市**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底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自己以及朋友陈某某、贺某某、唐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到多家银行办理十余张用于流转资金的银行卡,以每张银行卡1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被告人彭某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6000余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骗取彭某、朱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银行卡,加上从刘某某处购买的银行卡共近20张,以每张银行卡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耀哥”(未抓获)实施网络诈骗,彭某某共获得“耀哥”支付的报酬10万余元人民币,其中彭某某个人共非法获利6万余元人民币。
其中在2019年07月16日唐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卡号为:622848481719******5的农业银行卡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刘某某,随后刘某某将此农业银行卡倒卖给彭某某,2019年09月17日,被害人赵某某被诈骗的五十万五百元一次性转入唐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卡号为:622848481719******5的农业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某、贺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帐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非合法交易的情况下倒卖银行卡,其中一张银行卡流入诈骗金额达五十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家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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