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2********,汉族,高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村***号,住平潭县潭城镇**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同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途经平潭县翠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吹气照片、抽血照片、尿检照片和尿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倞希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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