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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钱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保定街道**村**小区**栋**号。2013年1月30日因盗窃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保定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钱某各自准备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夜间驾驶刘某的摩托车到三山区××××××盗窃电动车电瓶,后销往芜湖、繁昌等地,所得赃款二人均分。刘某、钱某盗窃王某某、梁某某等十四人的68个电瓶,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753.7元,另外二人还盗窃了两辆燃油助力车和29个不同品牌的电动车电瓶,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838.5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钱某到三山区格力精密制造厂大门对面的人行道上,盗窃王某某、梁某某两人的两辆电动车电瓶,后又前往格力空调厂正南门对面的人行道上盗窃彭亮亮的一辆电瓶车电瓶。三辆电动车共计15个电瓶,价值1417.55元。

2.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钱某到芜湖市三山区保定**小区**期**栋地下车库,盗窃沙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电瓶,5个电瓶价值528.3元。

3.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钱某到芜湖市三山区保定**期**处,盗窃傅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电瓶,4个电瓶价值287.45元。

4.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钱某到芜湖市三山区**小区**栋**处,盗窃鲍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8个电瓶价值464.5元。

5.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钱某到芜湖市三山区**小区**栋地下车库,盗窃徐某甲的一辆电动车电瓶,4个电瓶价值301.25元。

6.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钱某到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区的地下停车库,盗窃桃某某和许某某二人的两辆电动车电瓶,10个电瓶价值950元。

7.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钱某到芜湖市弋江区**公寓小区**栋的地下车库,盗窃靳某某的电动车电瓶,4个电瓶价值487.55元。

8.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钱某到芜湖市三山区荷塘月色小区的地下车库,盗窃牛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电瓶,5个电瓶价值647.2元。

9.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钱某先到芜湖市大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白象小区,在该小区5栋的地下停车库盗窃刘某某和徐某乙二人的两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随后二人又到三山区格力空调厂西一门对面的人行道上盗窃滕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电瓶,三辆电动车共计13个电瓶,价值1669.9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钱某到繁昌县销售赃物时被群众举报,同年1月1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9日,刘某、钱某亲属代为赔偿王某某、梁某某等14人损失,各被害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赔偿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钱某的供述与辩解;

5.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搜查时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钱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学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钱某现羁押在南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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