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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立),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团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芙蓉路交汇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2.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峰

孟庆秀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35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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