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镇**街**委**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7月9日被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于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5日被临时寄押于吉林省通榆县看守所,于2019年12月9日被长春警方解回后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冯某钻窗进入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茅台酒2瓶(价值人民币2160元)、五粮液酒2瓶(价值人民币1658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冯某撬门进入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软包中华牌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2100元)、南京牌雨花石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59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入户盗窃二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7508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冯某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王某某、 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卷宗;
6.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霍聿秀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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