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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2日,魏某某在电白区**镇**村附近的沙场与冯某甲的儿子冯某乙产生纠纷,被告人冯某某(冯某甲的小儿子)知道后聚集三四名男青年赶到现场并与魏某某发生争执,冯某某等人持砖头打伤了魏某某的头部,冯某某与魏某某二人对打被其他人拦开。傍晚17时许,魏某某的哥哥魏某甲(已科刑)与多名同伙一起前去找冯某甲理论。魏某甲、巫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电白区**镇**村冯某甲家附近找到冯某甲,魏某甲动手对冯某甲实施了殴打。后来有多名**村男青年赶过来,当中有多人持散弹枪朝魏某甲等人开枪。魏某甲等人开车撞倒**村一名持枪青年冯某丙,动手殴打将其制服并抢下其枪支,随后魏某甲等人被**村的青年开枪驱散,与魏某甲同去的许某甲(已科刑)、梁某某(已科刑)、李某某(已科刑)被打中多枪,整个事件中有多人受伤。

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冯某甲的损伤程度尚未构成轻微伤;冯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许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纠集多人聚众斗殴,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冯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晖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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