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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等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候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乡**村**号,住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8日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冯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乡**村民委员会**号,住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7月25日因抢劫罪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8日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牛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四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乡**村**号,住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二害”, 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住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和和,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号,住延安市宝某某**镇**村**号。2010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逮捕在逃,2020年1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杨某某、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罪;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

l、2018年9月份一天晚上8点左右,冯某某打电话和艾某某要赌债时,因与艾某某发生争吵,并在电话里进行相互辱骂,冯某某便指示牛某某到艾某某家中去打艾某某,牛某某便联系了王某某(批捕在逃)开车来到中心街百货大楼艾某某家楼下,艾某某担心冯某某到家里找事,就从自己家里下楼,艾某某走出楼梯口走到大门的巷子内时,牛某某、王某某等人拿着砍刀,这时艾某某的儿子艾某甲拿了个铁锨,牛某某、王某某与艾某甲、艾某某双方互相打了几下后,开车跑了,艾某甲右脸部被刀划伤,艾某某肩膀和胳膊处被刀砍伤,事后因艾某某、艾某甲受伤不严重,未报警。

 2、2018年4月6日14时许,在延安市宝某某尹家沟后山上,冯某某、牛某某、王某某(批捕在逃)找蔡某某索要赌账,在要账过程中,冯某某辱骂蔡某某,蔡某某顶了几句嘴,冯某某、牛某某便将蔡某某殴打,牛某某用砖块在蔡某某的肩部、头部、腰部进行拍打,冯某某用脚在蔡某某的腰部、屁股处踢了几脚,致蔡某某的头被打肿,第三根肋骨骨折,经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二)、涉嫌开设赌场罪。

1、2013年期间,冯某某多次组织蔡某某、艾某某、贾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张某甲等人在川口庙底下的平地、川口山上等地进行聚众赌博,赌博方式是“扣明宝”,赌注是一二百元至一两千元不等,冯某某在赌场上抽头渔利数万元。

2、2014年至2015年期间,冯某某多次组织蔡某某、艾某某、贾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张某甲、“二平”等人在川口、碾庄一代进行聚众赌博,赌博方式是“扣明宝”,赌注是一二百元至一两千元不等,冯某某在赌场上抽头渔利数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冯某某多次组织蔡某某、艾某某、贾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张某甲、“保全”、“二平”等人在川口庙底下的平地、川口刘某某家中、川口刘某某家对面的山顶、碾庄高某某家中等地进行聚众赌博,以每天三百元的报酬雇佣牛某某、王某某(批捕在逃)、王某某在赌场上负责照人,赌博方式是“扣明宝”,赌注是一二百元至一两千元不等,有时赌注一千元至六千元不等,冯某某在赌场上抽头渔利十三、四万元。

4、2018年正月,杨某某伙同任某某、冯某某在宝某某**大厦**楼(楼顶)任某某的私房菜饭馆内开设赌场,组织艾某甲、张某甲、王某某、常某某、封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赌博的方式是“扣明宝”和“打百分”,“扣明宝”的赌注为100元至500元或1000元3000元不等,“打百分”的赌注1000元至3000元,杨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并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渔利,任某某作为房东为赌博提供场所,并在赌场内占1.5股份,任某某共获利一万多元,杨某某获利一万多元。

(三)、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8年正月(具体时间不清),艾某甲和张某甲因之前在**大厦楼顶“打百分”赌博输了十多万元,两人便商量的弄个作弊器,想把之前输的钱赢回来,第二天晚上艾某甲和张某甲又来到**大厦楼顶杨某某的赌场内“打百分”赌博时,当时艾某甲和“龙龙”坐对家,封某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坐对家,杨某某将赌博组织起来后便回家了,赌场由任某某负责照看,在耍赌的过程中,任某某发现张某甲站在旁边手一直在裤兜里乱动,怀疑张某甲耍假,任某某便把张某甲叫到外面让张某甲把裤兜里的东西拿出来,张某甲害怕被抓住证据便离开了,离开的时候就将作弊器扔到院子的垃圾桶,次日,杨某某去到**大厦楼顶时,任某某告诉杨某某昨天艾某甲和张某甲耍假,当天晚上,任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说要处理赌博耍假的事,让杨某某到**大厦来,杨某某过去后与任某某商量的让把艾某甲和张某甲叫过来商量赌博耍假的事,艾某甲和张某甲来到**大厦楼顶杨某某的赌场“打百分”的小房子后,冯某某、牛某某便对张某甲进行殴打,殴打完之后,杨某某咨询冯某某这种事该如何处理,冯某某说这种事要个三、五万也不为过,后杨某某便对张某甲、艾某甲说赌博耍假肯定要付出代价了,最后杨某某与张某甲、艾某甲商量的出上5万元,后艾某甲分两次给了杨某某五万元,杨某某便叫任某某总共买了三万元的中华烟和茅台酒,任某某明知茅台酒和中华烟是敲诈艾某甲、张某甲所购买的,却将茅台酒和中华烟与来耍赌的人员和其他人分四五次喝了、抽了,另外两万元杨某某自己占为己有(杨某某说给了冯某某一万,冯某某不承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纠集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批捕在逃)等人长期在宝某某川口乡,姚店镇、李渠镇一带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已经形成一股开设赌场、暴力讨债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以冯某某为首,牛某某为骨干成员,该团伙在讨要赌账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被告人冯某某、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牛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批捕在逃)均符合恶势力犯罪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王某某应认定为一般刑事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宏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牛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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