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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14日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3日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300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老民族中学校门口附近,在被害人王某甲的轿车副驾驶位置盗窃得一个黑色包,将包内现金人民币7000元偷走。

2、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新民路58号,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鹏程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0元。

3、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新民巷30号,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钤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374元。

4、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惠明村六坡六组马路边盗窃得一辆白色电瓶车,后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卖给惠水县高镇镇交椅村“高镇国二摩托车行”的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某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满珍

                                               检察官助理 陈  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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