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冯某甲石,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76********,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4日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冯某甲驾驶无号牌(车架号:06393,发动机号:17076393)二轮摩托车由闸坡镇某某大排档往蓝某某酒店方向行驶,于当天1时30分行驶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旅游大道蓝某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遂将冯某甲石带至闸坡滨海医院抽血待检。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10070号化验检验报告,送检的冯某甲石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3、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08010号化验检验报告;4、查获经过;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石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0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甲石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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