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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4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7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危险驾驶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CNJ****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区**路交**路西往东方向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及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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