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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6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县**冯某某街道**,现住1993年**月**日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3729261993********,于2019年9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街道**庄**村**村**号保候审巨野县**路**号楼**单元**室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冯某某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冯某某市东方红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东方红大街与解放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冯某某局刑鲁******所鉴定,在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冯某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做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冯某某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冯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冯某某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萍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路楼**冯某某单元**室。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路**号楼**单元**室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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