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住邯郸市肥乡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8月19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4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邯郸市肥乡区某某小区王某某(女,34岁)家门口,遇见准备外出的王某某后,强行打开王某某室门,将王按倒在床上欲强奸王某某,被王某某咬伤嘴角,后张某某离开,强奸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甲等证人证言;2.受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文英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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